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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级建造师证书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小编精心推荐: 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难度分析 一级建造师考试快速记忆诀窍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题型分值比例与复习指导汇总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网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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