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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精讲一
内容
    还在复习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朋友们,客观题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精讲一”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主要涉及的是选择题,对于这部分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常考知识点,分值平均为2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平均分值是3分,主要考查的也是单选题。下面重点叙述一下这2章主要涉及的考点。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1: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举例说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法律,一般属于法律的后面都是“××法”,(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公司法),当然关键还是看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如果出现国务院制定,那么,就属于行政法规。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这里出现了深证市,关键字哦,属于地方的规定,也就是地方性法规了。
    4.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银行制定的,在中华民族“公司”中,银行视为公司的一个部门,也就是部门规章了。
    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分公司)
    (3)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如森林、机器设备)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
    这里重点关注一下科学著作和科学发明。因为这两个常年奔走于选择题中,得拿出来絮叨一下。
    考点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Duang.......注意一下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水岭。10周岁和18周岁,抛开似水年华,再看看这个人是否是个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考虑。
    考点4:法律责任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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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