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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
内容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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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