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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分类,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对比,希望对考生们复习能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6注册会计师零基础考生考试攻略 高效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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