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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适应原则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适应原则,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一起交流,一起进步。希望对考生们能有一定帮助。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6注册会计师零基础考生考试攻略 高效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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