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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内容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则无须回避。但在仲裁中,即使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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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1 1: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