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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
内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
    一、法人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宣告破产的
    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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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6 21: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