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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 一、法人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宣告破产的 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汇总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 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与原司考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