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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为你分享银行担保法具体内容,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属于您的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推荐:  2016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备考计划 2016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备考三步曲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型及答题技巧 银行业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详情(201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