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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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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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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2 16: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