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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司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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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宪法学》考试重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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