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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内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
    (二)执行程序
    依照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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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3: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