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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收法定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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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收法定原则”,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等。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解读2017报考CPA考试科目搭配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指导 2017年注会考试上班族备考计划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率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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