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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内容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契税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外国公民。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芦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即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按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1)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2)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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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