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公章刻制规定
公章刻制规定 |
事项名称: |
印章(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项目: |
公章刻制、丢失补制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办理窗口: |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公安窗口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非外资控股企业。 |
审批收费: |
不涉及收费 |
刻制收费: |
物价部门核定 |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一、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刻章 二、办事地点: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三、行政审批项目:公章刻制、丢失补制。 1、刻制公章: (一)企业单位:(1)营业执照;(2)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二)事业单位、社团:(1)法人证书;(2)主管单位批文;(3)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三)医疗机构:(1)营业执照;(2)执业许可证;(3)卫生局批文;(4)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2、丢失补制:(1)有效证件;(2)报案材料;(3)登报声明;(4)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四、法定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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