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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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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费用与报酬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四、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五、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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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