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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将至,剩下的备考复习时间不多了,为了做好备考复习的准备,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融资租赁合同”,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1.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 | 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 | 出卖人 |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 承租人 | 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
【注意1】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注意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3】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