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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提瓜和巴布达政治、宪法与议会
内容
    政治
    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
    宪法
    198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总督必须由本国人担任,由英国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并根据内阁的决定行使职权。
    议会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参议院17人,由总督任命。其中11名(必须有1名巴布达居民)由总理提名;4名由反对党领袖提名;1名由总督自己决定;1名由巴布达委员会(巴布达地方政府的主要机关,其成员和作用由议会决定)提名。众议院17人,由直接选举产生。现众议院2009年3月12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如下:
    
党派 得票率% 席位
安提瓜工党 47 7
巴布达人民运动 1.1 1
国民发展组织 0.3 0
联合进步党 51.1 9
其它 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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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6: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