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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内容
    问:我是2006年7月毕业的本科生,我想参加深圳市2006年11月中旬的公务员考试,我的毕业证、学 位证、派遣证都已经拿到了,请问我可以参加这次考试吗?如果可以那我的身份是属于应届毕业生还是社会人员? 谢谢!
    答:你所说的深圳2006年11月中旬的公务员考试应该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吧。那么你是可以参 加这次考试的,但只能以社会生员的身份来参加,因为只有2007年毕业的才算是应届毕业生。
    问: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么?
    答:以下是公务员体检的几个标准,请你查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你的提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 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 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 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 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 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 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 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 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 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 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 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 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 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 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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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9: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