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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5年江门中考招生录取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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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讯:近日,《江门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招生管理,维护教育公平。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2.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第一批:普通高中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录取档案管理 1.毕业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本地招生部门,各市、区汇总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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