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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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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1)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到来,许多考生都在进行紧张的复习,为了方便考生复习,出国留学网准备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四、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 2.确保商品质量 3.交纳费用 4.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精心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信息汇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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