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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
内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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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0: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