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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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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考生们熟悉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吗?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试题、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司法考试频道编辑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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