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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内容
    司法考试的考生们熟悉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吗?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试题、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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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