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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实施
内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实施”,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 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 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三、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四、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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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22: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