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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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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 在当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新修订、制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常考点,既有可能作为时政部分中的热点来考查,也有可能作为法律部分中新法来考查,如之前的新环保法、慈善法都曾在考试中多次出现。2016年7月,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专家为相关亮点解读,请考生注意。 【修订历程】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实施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动物福利保护、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禁止随意放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考点示例】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A.本次修订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B.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 C.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D.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答案】B。 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小编推荐: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常识100条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百科常识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常识备考:中国作家作品 公务员公共基础2016年常识备考:天干地支纪年法 申论热点 | 申论范文 | 行测 | 公务员考试题库 | 公务员备考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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