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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速记(17)
内容
    你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定金考点吗?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1)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损失。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1)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不能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二者选其一。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定金(担保的一种)
    1.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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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