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出国留学网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 【内容导航】: 1.定期报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注会经济法考点 |
注会经济法真题 |
注会经济法题库 |
注会备考辅导 |
注册会计师报名 |
注会考试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