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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婚姻制度考点详解,更多资讯请后续继续关注。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考试报名 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注意事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