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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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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考试重点: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为本节的高频考点,值得重视。此外,承揽合同的认定、承揽 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分,也应掌握。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51 条、第 253-254 条、第 256-257 条、第 259 条、第 261 条、第 263-265 条、第 267-2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 一、概念: 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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