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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过程。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的单独存在,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真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出题人的意思是,该撤回要约的通知至少可以和要约同时到达。要约已经被撤回,没有生效,相对人无从承诺。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19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22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8条)。须注意:《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
    1.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合同法》第20条):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见例1)。
    (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髙的出价而失效。
    (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见例2)。
    例1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部iPhone6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一周内回复有效。”乙立即给甲回复一个短信:“TO00元我要了。”第二天,乙见甲没有反应,又给甲发了一个短信:“昨天的短信不算话,你那个手机8000元我要了。”甲接到短信后还是未置可否。问:甲、乙间手机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答:未成立。原因:①乙给甲回复的第一个短信对甲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②甲的要约失效后,乙丧失承诺的资格,乙给甲发的第二短信不是承诺,仅为一个新的要约。
    例2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iPh0ne5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请即刻交货。”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未成立。②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资格。
    典型真题
    甲公司于6月1 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 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08四川卷三* 6题一B)
    [答案解析]答题依据为《合同法》第20条。最近几年,这个条文考得非常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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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9: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