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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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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经济法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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