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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
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成立。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
    2.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 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62、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见例)。
    例 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 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模拟题一BC)
    A.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
    B.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因双方未约定价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C.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解析]①甲、乙未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已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对于欠缺的价格条款,应依照下列顺序确定:(a)协商确定;(b)按照合同解释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履行合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d)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③而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在“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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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5: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