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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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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广大考生们在看书的同时,也要分清主次,把握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它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判断,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例题】全体货币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例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以( )出资。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商誉 D.土地使用权 [答案]ABD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了解) 2.义务(6点,重点强调以下两点)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从业频道编辑推荐: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常见问题汇总 2016年第四季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两科问题解答 各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年考试时间表汇总 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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