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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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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经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什么是经济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 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 (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 (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 (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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