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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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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4】,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提起二审的主体: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被告人统一的辩护人、近亲属, 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趣提出抗诉的是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 全面审查原则: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 、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可自行补充)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在于: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问题:1、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二审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二审法院队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一罪或几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审判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二没有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能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加重刑罚。 6、对于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可减轻、可加重、亦可维持原判。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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