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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刑事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内容
    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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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2: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