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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公示催告程序
内容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公示催告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敎育 网
    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⑴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⑵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通知和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终结。
    六、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须具备的条件:
    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⑵没有申报有正当理由。
    ⑶起诉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提出。
    ⑷起诉只能向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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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6: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