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留学 移民 外语考试 英语词汇 法语词汇 旧版资料
标题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
内容 |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期与上诉状。 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意见177条)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三、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法律||教育网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审改规定36条)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 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民诉法153条)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 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随便看 |
|
出国留学网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留学、移民、外语考试等出国知识,帮助用户化解出国留学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