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取保候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01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在线模拟试题软件免费下载(海量在线试题,免费下载)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