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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义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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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三)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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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5: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