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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
内容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法条之一: 第42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法条内容】
    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释义】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的把握、证据的种类。
    【考点说明】证据的特征、准确判断证据的种类。
    重点法条之二:第46条 对待口供的态度
    【法条内容】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法律|教育网,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释义】对待口供的态度。
    【考点说明】口供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法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
    重点法条之三:第48、第49 证人的资格及保护
    【法条内容】
    第48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4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释义】证人的资格、证人的义务、对证人的保护。
    【考点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52条 证明对象
    【法条内容】
    《解释》第52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法律 教育 网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法条释义】对证明对象的准确理解
    【考点说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相关法条】《规则》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免证事实】【法律依据】《规则》第334条
    重点法条之五:证据的收集
    【重点法条】
    《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法律\教育网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原件优先】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原物优先】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复制件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第54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解释》第56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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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