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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连带责任
内容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连带责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1.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联营:
    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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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6: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