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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管辖权异议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管辖权异议”,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以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其处理
    (1)通常情形 《民诉》第38条
    ①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对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处理方式例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_______________.
    ※(3)时间的例外: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4.管辖权异议的效果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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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3 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