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留学 移民 外语考试 英语词汇 法语词汇 旧版资料
标题 |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法庭调查程序 |
内容 |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法庭调查程序”,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宏观上,先控诉方提请证人等,或者出示、宣读证据,后辩护方。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注意:检察官(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两次“首先发言”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言。该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实行缺席审判。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201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在线模拟试题软件免费下载(海量在线试题,免费下载)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
随便看 |
|
出国留学网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留学、移民、外语考试等出国知识,帮助用户化解出国留学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