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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立法学》笔记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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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立法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
    a.制定修改基本法律(狭义)
    B.全国人大常委会
    a.制定修改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b.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但要受到以下限制:
    (1)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
    a.不能授权制度行政法规的事项:
    (1)由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b.禁止转授权
    c.授权具有期限性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D.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a.行政法规制定事项:
    1执行法律
    2为履行行政管理权
    3授权立法
    b.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F.法律案的撤回
    a.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在交付表决前分情况:
    b.全国人大:经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向常委会报告
    G.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
    a.法律议案审议时,都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适宜
    b.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提请的主体一个是主席团,一个是委员长会议
    c.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e.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程序
    f.“三读”是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
    1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
    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g.“两读”: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
    h.”一读”: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
    i.常委会暂不交付表决制
    1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3由委员长会议提出4经联合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
    j.法律案的终止审议情形
    1搁置争议满两年的
    2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的
    H.法律的解释权
    a.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b.解释的原因:明确具体含义;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c.有权提请解释的主体:“两央”(中央政府、中央军委)
    “两高”(高法、高检)
    “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政府常委会)
    c.公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a.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b.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权限来源:须全国人大具体授权,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授权
    2适用范围:经济特区范围内(即使是经济特区所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无须批准(即使是所在市制定也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制定主体:仅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不包括常委会。
    b.生效条件:自治州、自治县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须报国务院备案,因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效力就上升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在自治区内优先适用,但存在三个限制:
    1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制度
    a.不经批准的: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常委会制定由常委会公布。
    b.经批准的:一律由原制定机关常委会的公布。
    3.部门规章
    A.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2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D.制定程序:由部委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备案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政府规章
    A.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也可以是自主性立法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属于本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D.制定程序: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该报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无须批准(注意与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区别)。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效力位阶
    A.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B.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a.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b.国务院有权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不一致,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定的适用,欲否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审查改变与撤销
    A.备案制度的总结:
    a.不经批准的:下位法向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b.经批准的:效力就上升至批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上位法的由该批准机关报请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B.改变与撤销的总结:
    a.下列情形存在领导关系:进行合法及合理性审查,可改变或撤销
    1本级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注意:不是上一级)
    3本级政府对下级部门
    b.下列情形存在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可撤销
    1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
    c.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制定的文件,但只是监督关系。
    7.提请审查要求及审查建议的主体
    A.提请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
    B.提请审查建议的主体:5个主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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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6: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