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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宪法学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学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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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9: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