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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股份合作协议书
内容 2017年股份合作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整,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2017年股份合作协议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
    3、 注册资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拾 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取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 入股:
    a)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 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 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 公司期届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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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3: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