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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破产变价和分配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破产变价和分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如果未达到100万,将提存的1万元分配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分配额债权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不定项】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8川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民工工资不是破产费用,脚手架依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银行对其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员工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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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5: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