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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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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行自由 6、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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