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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有期徒刑
内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有期徒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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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3: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