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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考生们可以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1.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转交送达《民诉》第89、90条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公告送达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条件:受送达人同意。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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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0: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