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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拘留”,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及与扭送的区别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1、主体 (1)拘留: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扭送:公民(普通百姓)。 2、对象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 (2)扭送:肉眼直接可以发现是“坏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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